與員工偷情的老闆娘

古先生與古太太是新竹某家工廠的老闆,婚姻生活尚稱融洽,育有一男一女,工廠的盈收也算不錯。有一天古先生在工廠午休時間理貨,發現了一些小問題想去到辦公室找太太,卻發現太太不在,他不以為然的離開,便繼續忙自己的。

後來好幾次古先生中午要找太太,才發現太太居然每到中午人就會莫名消失,古先生傳訊息給太太或是打給太太,但太太都用很怪的理由打發她,這讓古先生對太太的形跡感到可疑,可礙於工作,古先生也無法查出太太究竟是去哪。

後來古先生找時間來到了我們徵信社,在交代所有確定時間後,調查員便開始調查。當午休時間一到,調查員於工廠外看見古太太的車駛出,一路尾隨他們,最後調查員發現在一個轉彎口過後,出現另一台藍色轎車,古太太則一路跟著那台汽車走,我們調查員猜測,他們或古熟識,最後他們停在一個隱蔽的地方,古太太下車後迅速上了那台藍色轎車,結果發現他們最終的目的是到了一間摩鐵。

我們調查員將此結果完整轉述給古先生時,古先生難以接受,本以為只是調查行蹤的事件,沒想到演變成這樣,在我們調查員的建議之下,古先生暫時沒有任何動作,一切安心交由我們處理。而另一件首要工作便是瞭解那個男子究竟是誰?調查後發現該名男子原來也是工廠的員工,每當古太太失蹤時,該名員工張男也會跟著消失,古先生再也無法忍受,與我們確認好抓姦的相關事宜,決定下次行動。

隔幾日太太又出門時,便進行抓姦行動,古先生破門而入的時候,看到那畫面仍然是難以接受的。原來古太太與張男因工作上的配合而漸漸日久生情,才釀成今天的悲劇。

民事訴訟審理時,張男承認不倫,但他主張刑法已廢除通姦罪,縱使他和古妻逾越一般男女朋友交往分際,此部分也只牽涉古妻的身體支配權和個人生活權利,無法證明有侵害古男配偶權及精神名譽有何損害。

法院認為,婚姻是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,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,而互守誠實為婚姻契約義務,假如其中一方不誠實,即是破外婚姻契約義務,侵害他人權益,介入婚姻關係的第三人也應為侵權負起責任。

法院調查,張男和古妻曾發生過性關係,有照片和影片為證,被抓姦時也有衣衫不整情形,明顯侵害古男配偶權情節重大,依其侵權情節及收入情況,應賠償古男50萬元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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